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岳阳法律咨询 > 岳阳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抢劫罪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抢劫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抢劫罪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抢劫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付* 湖南-岳阳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12 11:26:48 326人阅读

我的一个室友于09年底抢劫比亚迪汽车(新车,7-8万左右)一辆。主犯,抢劫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武器及管制器具。抢劫罪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抢劫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岳阳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岳阳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
  辩 护 词
  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

2019-04-12 11:30:48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某星的委托,指派谢俊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一案被告人某某星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为更好的履行职责,我们在庭前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多次踏勘了本案案发现场,多次翻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本案全案案卷材料,查阅了起诉书,参加了本案的三次庭审。
通过上述辩护行为,我们发现公诉人对被告人某某星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犯罪行为根本不是某某星所为,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星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公诉机关以及辩护人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该视频并没有记录到本案各被告人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抢劫事实;相反,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反映的被告人驾驶摩托车的运行轨迹和时间进行分析,却可以清晰地推断各被告人不具有作案时间,根本不可能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抢劫行为。
(一)该现场监控视频的重要性。
1、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关于调取视频录像的情况说明》记载:“……经办民警经过大范围观看录像后,将有价值的录像进行提取保存,其余时间的录像没有价值不做保存”。通过该描述,应可理解为侦查机关对视频进行观看后,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只有这些,即第一侦查机关观看的录像中并未发现受害人的踪迹,第二本案被告人并未出现在侦查机关未作为录像证据提交的其他时间段。
2、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关于案件相关视频资料的情况说明》记载:“……通过翻查某某市公安局‘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球和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枪’2011年4月10日2时至3时时段的监控录像,发现与事主报案时特征相似的嫌疑人出现时间2时23分41秒,发现7名嫌疑人分别驾乘两辆摩托车在该处盘旋,随后加速逃跑。……为此锁定作案嫌疑人相貌特征及其车辆特征。特此说明”。通过该描述,应可理解为侦查机关仅对案发现场2011年4月10日2时至3时时段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及观看,并发现2时23分41秒出现的本案7名被告人较符合《受案登记表》记载的系6名犯罪嫌疑人、一辆男装摩托车、一辆女装摩托车的特征,以此锁定本案犯罪嫌疑人。
3、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关于便衣大队侦破某某兰被抢劫案的情况说明》记载:“……随后通过调取2011年某某市公安局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11年4月10日凌晨2时至3时间在案发地出现的与事主供述类似的嫌疑对象在2011年4月10日2时23分42秒在某某市某区派出所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球出现。为此,经办民警从该时间点(即案发地嫌疑人出现时的前后时间段)扩展,将嫌疑人经过的路线录像进行提取……”通过侦查机关的如此描述,我们已经可以完全了解当时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大致情况:
首先,侦查机关对2011年4月10日2时至3时在案发地点的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希望获得能直接反映案发过程的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其次,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的该时间段内发现了本案的被告人并认为他们具有重点嫌疑,并调取他们的行车路线,走访某区中学等地进行辨认照片等,希望确定各嫌疑人的身份;
最后,通过某某杰的辨认,侦查机关确定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并实施抓捕、审讯。也就是说,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就是通过现场监控视频确认系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对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抓捕。
综合以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当时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是通过翻查某某市公安局‘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球和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枪’2011年4月10日2时至3时时段的监控录像查找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该时间段内保存了侦查机关认为有价值的录像。因本案的案发现场就在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且根据《受案登记表》所显示的接警时间是2011年4月10日2时34分。很显然,侦查机关的上述侦查行为显然是希望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换句话说,侦查机关现在就是认为他们保存的这些现场监控视频就是能直接反映罪犯对受害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
因此,该现场监控视频对本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本案被告人是本案案犯的直接证据。
(二)通过对该现场监控视频具体内容的描述,可判断本案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1、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还原男装车的运行轨迹。
某区大桥云台监控视频(以下简称视频1)显示:2:23:23-2:23:33,男装车从某区酒店一侧延二号路从北向南行驶,于2:23:33秒进入盲区,期间未停留。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球监控视频(以下简称视频2)显示:2:23:38-2:23:50,男装车继续延二号路从北向南行驶至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
然后掉头又延二号路从南向北行驶,进入盲区,期间未停留。视频1显示:2:23:49-52,可见在二号路与一号路交界处,有灯光在二号路从南朝北方向射入,而后转向西,因当时在该位置并无其他车辆,应为男装车及女装车的灯光,2:23:52-56,该两个光点轨迹在二号路上从东向西移动,应为男装车及女装车。视频2显示:2:23:58-2:24:13,男装车延二号路从北向南行驶,在三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完成掉头后由东往西,往三号路西行方向行驶,进入盲区,期间未停留。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枪监控视频(以下简称视频3)显示:2:24:15,男装车延三号路从东往西行驶。
2、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还原女装车的运行轨迹。
视频1显示:2:23:26-2:23:38,女装车跟随男装车从某区酒店一侧延二号路从北向南行驶,于2:23:38秒进入盲区,期间未停留。视频2显示:2:23:41-2:23:52,女装车继续跟随男装车延二号路从北向南行驶至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
然后随男装车掉头也延二号路从南向北行驶,进入盲区,期间未停留。视频1显示:2:23:49-52,在二号路与一号路交界处,有灯光在二号路从南朝北方向射入,而后转向西,因当时在该位置并无其他车辆,应为男装车及女装车的灯光,2:23:52-56,有两个光点轨迹在二号路上从东向西移动,应为男装车及女装车。视频3显示:2:24:01秒,女装车延三号路从东往西行驶。
通过观看上述案发现场的现场监控视频内容,男装车及女装车在案发现场的运行轨迹已经能够通过视频进行反映,两辆车在盲区内的时间非常短暂,且经过盲区亦需要一定的时间,故综合车辆行驶的情况以及各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可得出结论,在上述现场监控视频所反映的内容中,本案被告人并无作案时间。
(三)辩护人对该现场监控视频的意见。
1、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从侦查伊始就已经误入歧途。
首先,侦查机关先入为主的仅调取案发现场2011年4月10日2时至3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就已经将侦查机关带入错误的方向;
其次,在该时间段内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本案7名被告人,因比较符合受害人对罪犯的特征描述,被侦查机关再次先入为主的认为就是嫌疑人员,并展开大量工作查找,也存在严重瑕疵。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忽略了至少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①是受害人报案称案发时间是2时许,但侦查机关却忽略此叙述,自顾自的调取现场2时至3时的现场监控视频;
②是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本案被告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确有在盲区没有被监控的时间段,但如果侦查人员细心观察,则可发现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与受害人报案所称的犯罪行为,如果他们没有作案时间,即使他们特征再与受害人所述相符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性呢?
同时,侦查机关认为有价值的录像中,居然连受害人的影子都没有。在街面上如此繁多的视频摄像头中,或者在提交给法院的现场监控视频中,如果受害人经过现场,没有可能不被摄像头摄录。现在在现场监控视频证据中,没有受害人的身影,足可判断,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只是可悲,侦查机关至今不愿意承认错误!
2、侦查机关在案发时间段案发现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所有人都应可以得出结论,侦查机关系将该视频作为能直接指控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因此,若认为系本案的各被告人在本案视频以外的时间段发生的犯罪行为,则侦查机关的办案逻辑就是完全矛盾的,在完全矛盾的办案逻辑中,怎么可能有正确的结果存在?
3、参考[《今日说法》20140713监控下丢失的黄金] 第21分39秒至22分45秒以及第37分05秒至38分05秒(侦查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在1万多公斤的垃圾中寻找一个快递塑料袋);第23分20秒至24分25秒(侦查机关通过反复仔细观看视频查到细微的情节,以发现疑点,确定犯罪嫌疑人)。参考[《撒贝宁时间》20140921案发那晚狗没叫]第41分30秒至34秒,(侦查机关在办理一起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陈述“调出了大概有六七千个小时的监控……”以及调查核实了592个关系人的情况)
以上节目中,侦查机关均系通过开展细致的侦查工作,反复观看视频监控,寻找线索,侦查各嫌疑对象的行动轨迹,调取痕迹物证,查找嫌疑对象在视频监控中细微的动作变化,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本案虽然只是很小的一个案件,但侦查机关当然也应当实事求是的开展侦查工作,而不应违背客观事实,不负责任的应付了事。
4、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为何在案发现场转圈行为的大胆假设:按受害人所述,案发在2时许,而《受案登记表》显示报警时间是2时34分,且结合受害人在侦查机关的第二次笔录内容,当时被抢后,其在现场等待其男朋友的情况分析:有可能受害人被抢后一直呆在案发地点等其男朋友过来, 2是23分左右,本案被告人经过案发现场,看见本案受害人站在案发现场,因被抢后受害人的神情或动作或受害人本身系女性等原因,而引起了本案被告人的注意,因此本案被告人才在案发现场的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转了一圈了解情况,但没觉得有什么特别之处,于是顺着一号路驶离现场。
综合以上,侦查机关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而正是侦查机关如此粗糙的侦办行为,未对2点以前的录像进行查阅,导致真正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辩护人恳请贵院,从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便衣大队侦破某某兰被抢劫案的情况说明》,结合现有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认定本案被告人无罪。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的意见。
(一)关于本案《受案登记表》及受害人的两份笔录。
1、关于《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是案发后第一时间形成的文字记载材料。在《受案登记表》上记载了:“接报时间是2011年4月10日2时34分,接报地点是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市某区街一号路,简要案情是接事主某某兰报称:于2011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市某区街一号路与二号路交界处,被6名男青年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和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抢去一台手机,该手机品牌型号:诺基亚N82,颜色黑色,购于2010年4月,购价人民币1700元。”该描述非常确定且具体。
2、关于受害人的两份笔录。
(1)关于受害人2011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
首先,《受案登记表》记载被6名男青年抢手机,是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和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但2011年4月10日这份笔录却记录为被
6、7人抢手机,并刻意回避两辆摩托车的颜色,且未作合理解释。
其次,2011年4月10日对受害人的笔录中,公安人员问话“你被抢去了什么物品?”受害人这样回答“一台黑色诺基亚N82手机……当时的手机号码与我现在号码相同,是我在第二天去移动补办的。”谁会在报案当天这样陈述?并且即使去补办,也应是“昨天今天”的说法,而非“第二天”这种说法。这应是后续补做笔录所露出的马脚。
《受案登记表》的形成时间最靠近案发时间,当时受害人的记忆应最完整可信,且结合上述对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笔录的分析,及《受案登记表》与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笔录内容的对比,应以《受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为准,辩护人恳请贵院对2011年4月10日受害人的笔录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2019-04-12 11:27:48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以上是关于抢劫无罪辩护词的相关规定。

2020-12-04 20:47:33 回复

入户抢劫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只不过是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二审的定性不会改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抢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193号《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人民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5月27日的 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携带者。因此希望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