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贺州法律咨询 > 贺州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有立功表现的抢劫罪减刑情节辩护能成功吗?

有立功表现的抢劫罪减刑情节辩护能成功吗?

朱* 广西-贺州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8 17:21:08 497人阅读

邻居家的儿子前年因为抢劫被抓了,邻居家家境也不好,老两口身体不好,家里的劳动力还进去。那孩子也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想着立功赶快出来,那有立功表现的抢劫罪减刑情节辩护能成功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贺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贺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能但概率小。抢劫罪如果能够在服刑期间有重要的立功表现,是可以申请到减刑的,由于本身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减刑申请也更为复杂,成功率小。

2019-04-08 17:24:08 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杨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被告人杨某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杨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出生于1994年10月10日,其于2012年4月27日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亦指出了。
二、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比照其他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杨某在参与犯罪之前根本不知道是要去抢劫,其当天晚上下班后从单位出来时是因为被告人刘磊某告诉其要出去打架,其由于顾忌面子就一起出去了,到了徐东以后才知道刘某他们是要去抢劫,但当时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参与其他被告人的抢劫行动。
被告人杨某参与的2012年4月27日凌晨在江岸区二七路的这一起抢劫犯罪中,也是由被告人杨文某提意的,被告人杨某同样只是跟着去了。在该起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没有动手去抢被害人的财物,也没有用言语威胁或者动手打被害人,抢劫完毕后也不是由其负责分配赃物的。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不是主动邀约进行抢劫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其在犯罪过程中也没有强烈的暴力行为,相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来说,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意愿及危害性都较低。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中的实际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杨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2009年辍学后就一直在外打工,2010年7月来到武汉从事厨师工作至案发前,期间从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其参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是第一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于偶然的行为。当天晚上下班后其跟随其他被告人出去时本来以为是去打架,根本没想到是要去抢劫,只是后来其他人提出要抢劫时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选择了参与而已。
四、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了要认罪、悔罪。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杨某已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杨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杨某通过其家属主动找到被害人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赔礼道歉,现被害人已接受了被告人杨某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基于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