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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已经把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了,擅自转载到我公司微信公众号为由提起诉讼?

ask****496 北京-朝阳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19.04.08 11:49:42 2532人阅读

去年十月,公司微信公众号转载发布了一篇文章,今日收到法院传票。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当时转载文章的时候文章未曾有标注“原创”禁止转载等字样,同时我们在文章结尾也著名了文章出处来源。 今日才得知,原文的真正出处为知乎平台。2018年2月20日发布,2018年10月15日,原文作者已经把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了。 原告以我公司未取得原作者授权,擅自转载到我公司微信公众号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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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法律人士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2019-04-08 22: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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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2020-12-04 18:4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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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021619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30306条

您好;要有足够证据证明

2019-04-08 13:4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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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385条

您好,建议积极应诉,可以委托律师帮您代理,建议来电详询

2019-04-08 13:38:1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5671条

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2019-04-08 13:19:4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19条

你的问题是什么呢?未取得著作权人同转载已经构成侵权了

2019-04-08 12:07:1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621条

您好,积极应诉就好4

2019-04-08 13: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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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网络著作权 论文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在不考虑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他人未经允许转载你的原创文章,构成侵权。首先,因为是原创文章,所以你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过你同意就转载的,本质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上,在不考虑合理使用等情形的前提下,别人未经允许转载你的原创文章,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对于转载侵犯著作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条是关于传统的报刊和媒体的转载的规定,很显然,《著作权法》对于纸质转载的规定适用的是法定许可,即除了有禁止规定,其他报刊媒体是可以转载的。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的丰富,网络日志和博文虽未经正规的媒体出版发行,但不代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网络上的作品大都受著作权保护。那么网络上的作品转载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载的性质。网络作品的转载和纸质媒体的转载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他们都是都原作品的复制,而且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即把作品原件相对稳定地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并且不产生新的作品。而且作者把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也意味着作品的发表,和普通纸质作品在媒体上的发表性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非要说网络作品和纸质媒体的转载有什么区别的话,只能说前者是固定在网络服务器的硬盘上,后者固定在纸质媒体材料上。所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的转载是可能侵犯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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