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梁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梁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
一、解除梁某与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局违约情形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某定金238.134万元;
三、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
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一)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需要缴纳契税,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
(二)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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