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按照家庭所有财产随意分割。当事人父母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当事人父母依法使用。
如果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上子女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则由子女依法使用。对于当事人父母超占的宅基地,未经审核批准,属非法占用,无合法进行分割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自治区。当然有些地方宅基地不紧张的话,是没有人管的、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两处宅基地是不可同时入老人名下的,能入一处,也是在应当的。当然大儿子可以跟老人商量一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父子之间有什么不能说的,他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属于他那一部分的房产,已不算本村集体了,就没有资格拥有本集体的宅基地.老人拥有两处宅基地,当初没有分家的时候建了两处房子,应该是以大儿子或小儿子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但是《物权法》规定'地随房走',但可以等老人百年后,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不是继承的结果,村委会有权收到老人的一处房产,但老人当初是以他大儿子的名义申请的,由于大儿子还在集体,村委会就没有权利),同时大儿子要求老人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3,因为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老人是可以儿子的名义另再申请宅基地,在法规上是允许。因此大儿子可以跟老人商量一下他的两处房产的问题,不要好处让别人占了(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只要有人提出异议,就会有麻烦。
2.小儿子多年前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但继承的房产不能改建、翻新,因此他有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治区。本条土地法第一款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非常明显明确的把宅基地定性成家庭级了,而继承对象是个人东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即不适用继承,第三款规定又明确了宅基地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样明确指明了不存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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