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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期间这些证据能证明信用卡不是我本人使用吗?

包* 河北-廊坊 贷款纠纷咨询 2013.01.18 16:19:06 785人阅读

各位律师
结婚以后,妻信用卡被夫借用,夫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夫妻二人离婚,离婚时妻要求夫还清信用卡的欠款,夫以无款为由,没有还清,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此条款给夫一年的时间将欠款还清交由妻手中,还注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的发生额全部规夫偿还,与女方毫无关系。请问信用卡的证据有每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但是只能显示在哪消费的,金额是多少,通过哪里的POS机使用的,并且我手中还有每月还款的存款凭条,但是全是第三人签的字,是我的名字。信用卡归还到我手中,我将欠款还清后,有我本人签字还款的存款凭条和第三人代签的存款凭证,请问在这段期间这些证据能证明信用卡不是我本人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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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7193条

无论谁使用,信用卡办理人应及时偿还

2013-01-18 17:26:55 回复

你好,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根据《》第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本票的使用,目前仅限于一个城市,或者专业来讲,是一个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大多是一个市),比如北京的不能拿到广州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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