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轻罪或违章,两种情况可被称为酒后驾驶,一种是血液或呼气酒精含量超标,另一种是在醉酒状态行为驾驶。驾驶者或学习驾驶者的指导人员的酒精浓度且决定其罪行的类别 : 违章或轻罪。
根据法国交通法法规第R234-1条,如果血液酒精含量等或多于0.50/L,或呼气酒精含量等或多于0.25mg/L,则属于酒后驾驶,且构成四等违章。如驾驶者为公共交通司机,或只有暂准牌照(拿到驾照后的三年内),该血液酒精含量界限降为0.20/L,且呼气酒精含量为0.10mg/L。这意味着驾驶者应滴酒不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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