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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起诉我们,欠债离婚后能冻结另一方工资吗?

王** 黑龙江-绥化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1.19 17:45:22 424人阅读

我老公有四万块钱债务还不上,现在人来找我,我们实在拿不出来,债主说去起诉我们,我们目前在协议离婚,欠债离婚后能冻结另一方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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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8-11-19 17:5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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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这要看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要以夫妻的财产来共同偿还,则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有权扣非负债一方的工资。

2018-11-19 17:4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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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欠债,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则上不能。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车辆等)财产挂靠在他人名下,实际占有人当时就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不应查封。即使被查封后,挂靠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一、最高法《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第三人(挂靠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执行书面提出。  
1、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均可以查封,因为从初步的证据中很难判断车辆实际占有人是间接占有还是直接占有;  
2、如果占有人当时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不应查封。  
3、如果挂靠车主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真权利人、运输公司书面承认挂靠车辆系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他是真权利人,则可以查封。  
4、挂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他名下的车辆因实际车主提供证据无法查封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而解除查封的,如果挂靠车主应当交付给被执行人的管理费用没有交纳的,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  挂靠协议只是一个纯粹的债权契约,其间无任何有关物权变动的意图。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挂靠车辆的产权依然归属于挂靠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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