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池州法律咨询 > 池州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经营还算可以,这两年有点难维持想要申请破产,请问宣告破产终结的程序有哪些?

经营还算可以,这两年有点难维持想要申请破产,请问宣告破产终结的程序有哪些?

赵** 安徽-池州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9.26 01:37:14 629人阅读

我跟朋友前几年开了一家公司,经营还算可以,这两年有点难维持想要申请破产,请问宣告破产终结的程序有哪些?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池州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池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破产流程是指从启动破产程序到破产程序终结的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包括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是必经环节)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不是必经环节)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2018-09-26 01:41:1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终结裁定。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018-09-26 01:39:1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作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质应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对债务人、债权人发生破产法律效力的审判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
二、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没有批准重整方案。
(2)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20-11-18 19:44:30 回复

您好,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造成损害可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其可以为破产费用垫付款项;垫付的款项应按照破产费用予以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破产费用的,可以迳行指定管理人,并可以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相应报酬;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适当提高其报酬,但不得超过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报酬上限。 第八条【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确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的,人民法院原指定的管理人应当恢复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九条【诉讼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鉴定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费用等。
第十条【管理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运输、保管、保养、修缮费用,以及财产保险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等管理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费用,以及财产权属变更费用、支付凭证购买费用等变价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但债务人财产中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财产之变价费用除外。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分配债务人财产的公告、通知费用,以及财产提存费用等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就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仲裁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五)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他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履职费用】召开债权人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赁、文件印发、通讯等费用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表决不同意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破产前费用问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表决不同意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破产费用清偿中的特殊问题】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清偿部分破产费用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他破产费用时,该其他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
第十四条【税费免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发生的营业税、增值税几契税等相关税费,由管理人统一办理免征申请手续。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债务人可以免予缴纳。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有好几种,上文是关于破产申请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公司倒闭工资
7896人阅读

当前经济市场竞争压力大,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倒闭的情况再正常不过,今天为大家介绍公司倒闭工资的有关知识,那么公司倒闭工资怎么算,企业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工厂倒闭工资没发怎么办以及倒闭工资赔付标准是多少?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报告范本
13627人阅读

公司在申请破产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那么清算报告要怎么写呢,律图清算报告范本百科栏目,为你解读清算报告范本相关知识,比如说公司清算报告范本怎么写,来了解一吧!

破产
15276人阅读

当今社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因此有很多小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就会出现破产的情形,公司一旦破产之后,大家知道该怎么做吗?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破产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和解
49165人阅读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形,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就算申请了破产,也是可以进行破产和解的,可能很多人对破产和解不是特别了解,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介绍了破产和解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算
199711人阅读

说到清算,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公司破产,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破产或者要停止经营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清算的问题,那么具体来讲清算到底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下文为大家介绍了清算的相关知识,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