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的具体内容如下: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分期履行定期物业费的合同中,在每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支付物业费,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侵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债权,已经造成了债权被侵害的事实,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必然会得出业主没有依约履行前几期的债务,并没有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债权的结论。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当然,租金、物业费等定期金分期给付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颇多的法律问题,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确定起算日为“每一期物业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优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无效不必然代表不需要缴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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