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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与村边界有争议,是民政局,还是国土局负责管

155****5285 河南-新乡 其他咨询 2018.09.04 08:44:45 1674人阅读

村与村边界有争议,是民政局,还是国土局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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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权利和职责是不可分的。其承受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承受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受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受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职责。承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承受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受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承受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本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2020-10-31 19:30:27 回复

土地分为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如果是城镇国有土地,由当地国土局确认。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程序比较复杂: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村与村关于土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相关问题。以下回答仅供参考,你好,对于村与村关于土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向市、县、/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如果对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可以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卖淫、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不要以身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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