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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犯罪分子在解除矫正之前又犯新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也应当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对此,《刑法》第7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的并罚方法是: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简称为“先减后并”。例如,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满5年时又犯脱逃罪,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那么,对他进行并罚时就应当将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3年有期徒刑和新罪被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法院对林某的两罪进行并罚时就是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这种“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
2018-08-28 20:4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