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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某单位,却行贿其他人员,挂靠行贿个人怎么处罚呢?

刘** 云南-红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7 15:42:43 8827人阅读

我哥哥是挂靠在某个建筑公司的,但是一直都没有在那上班的,现在对其他政府人员进行了行贿了,那么挂靠行贿个人怎么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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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事实。
其次,挂靠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而第三人往往基于被挂靠方的信用才与挂靠方进行交易。而对于被挂靠方,明知挂靠方行为不合法,但为获得利益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第三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由此产成的债务,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故本案中应判决黄林与某建筑公司连带偿还拖欠赵某的欠款11万元。
法官告诫:挂靠人不是市场主体中的“正规军”,他们既没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团队又没有管理经验。有特种资质的公司请不要为了贪一时小利,拿自己的信誉当儿戏。

2018-08-27 15: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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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而展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单位犯罪认定的考量。单位行贿属于单位犯罪,而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一般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涉案的单位是否属于《刑法》第30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
3、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这三点是我们在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时首要考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中也明确指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且从该纪要对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来说,对单位犯罪偏重于考虑违法所得的归向——归单位所有。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来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并不必然都构成单位犯罪,判断单位犯罪更重要是考虑实施犯罪的目的及违法所得的归属。
  结合到本案中,对刘某行为的认定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刘某行贿的行为不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刘某虽挂靠某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名义参与招投标,但公司并不参与该项目实际的经营管理,刘某行贿的决定是其自己作出的,也是他自己主动去实施的,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更未要求其实施行贿行为。
其次,公司本身也无行贿的意思表示,刘某行贿的行为不是公司授意的,行贿的资金也并非来源于公司,而是刘某自己筹措。
最后,刘某行贿的违法所得并未归公司,刘某除向被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外,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实际上全部归刘某所有。综上,刘某实施行贿并不能体现被挂靠单位的意志,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并未归属于该被挂靠公司,因此不能由被挂靠公司即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实施挂靠的刘某来承担责任,故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

2018-08-27 15: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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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12-18 11:5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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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三人所在的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是一般的个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可见,你们的个人合伙组织不是诉讼主体。不能算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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