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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如何减刑,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是什么?

徐** 河北-邢台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6 13:58:13 1530人阅读

朋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目前已经到形式诉讼最后以环节。什么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法院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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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2018-08-06 14:1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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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和巡视检察等几种。其中派驻检察每个月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要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监室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监督手段主要是现场检察、与被监管人谈话、听取意见等。
此次《决定》还针对检察人员在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行为提出了十大禁令。如果出现检察人员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等十类行为,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十项禁令”
●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
●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
●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
●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
●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
●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2018-08-06 13:59:13 回复

《刑诉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
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提出申诉,或者直接提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提出。

每个月最多4分,一年就是48分,40分为一个功减半年,20分为一个表扬,减3个月,第一年可以选分监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分,第一年分监区积极分子,第2年可以选支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0分。第三年不得评选支队,还得是监区20分。自己算,这情况是最好的,另外告诉你,平均分是1.8分。一般关系强的也就是3.4分左右!~全年无违规才能选积极分子,希望能帮到你!~~~法律规定刑期过半可以假释。不过很难实施下来,现在都照我上边说的,自己算吧!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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