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质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
抵押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转让债权时作为该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单独转让”,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
以上是针对质押权是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质押回权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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