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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现在需要进行招标了,所以就想跟大家打听打听反不正当竞争法 涉及互联网的条件是啥?
新反法第十二条为互联网的专门条款,采用了概括+列举+兜底的形式,[3]既体现了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立法目的,又体现了立法者减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过度适用现象的意图。原反法第二条常常作为原则性、兜底性条款解决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新颖型案件,而法官因裁判案件的需要往往容易对第二条作目的性扩大解释以容纳普通条款所不能调整的内容,这与立法初衷相违背。
在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刷单”。与旧版反法相比,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不仅强调了商品的经营者本人不得进行刷单、炒信或其他虚假宣传,即对于涉及商品的销售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 涉及互联网的用户评价等方面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同时也禁止了为他人刷单的经营组织行为[1],并且在第二十条对违反第八条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虚假宣传行为最高可获二百万元的罚款。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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