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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一学生在夜里值班老师查夜后,私自爬楼外出,摔伤,住院。我想问责任如何承担?

小* 山东-青岛 其他咨询 2006.12.13 10:18:12 2514人阅读

我校一学生在夜里值班老师查夜后,私自爬楼外出,摔伤,住院。我想问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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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4964条

如果学校尽了盖章管理的职能,学生已经到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学校可以免除一定责任。

2006-12-13 10:25:2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34条

1.根据学生的年龄、精神状况、学校的管理状况来决定

2006-12-13 10:50:19 回复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但责任不大,主要问题是你丢东西的地方是公共场合,如果是寝室里的话,属于学校监管失职,但是是餐厅这样的公共场合,学校不可能监督每个学生的个人物品,而且这纯粹的是由你个人失误造成的,你要是把东西放寝室里上锁再丢了,那学校肯定有责任了。学生向学校交了住宿费用,住宿费是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学生作为消费者,权益是受到保护的。学生宿舍被盗,学校需要负相应的责任,等找到小偷后,再由学校和小偷追诉。如果学校不先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依法向上级教育机关投诉。学生作为受害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的义务包括: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所以,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的话,应当和劳务公司承担共同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的话,责任则由劳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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