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最严重的处罚是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所谓15日拘留是指43条2款的情形。如果不是结伙殴打、被打断不是不满14周岁、超过60 周岁以及孕妇、残疾人,最多处10日拘留。
强制戒毒是从劳动教养分离出来的一种强制措施。过去对于吸毒人员多是送劳动教养,各地的劳教所里关押的79%以上是吸毒人员。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吸毒人员问题。
强制戒毒制度的法律渊源是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人员不再处以劳动教养,这也是促进彻底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强制戒毒的性质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只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治疗措施。
《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
《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这一规定表明,戒毒所是一种康复治疗场所。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
三、由谁决定强制戒毒?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己申请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必要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某些人强制戒毒。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戒毒不由法院或者来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其他机关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戒毒。
这和过去的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有明显不同。
四、什么人需要强制隔离戒毒?
并非所有染上毒瘾的人都要进戒毒所。戒毒的方法有三种,
一、自行戒毒。
二、社区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五、强制戒毒的限制条件
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宜进戒毒所隔离。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六、强制戒毒人员的隔离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减少或者延长戒毒时间由医生诊断决定,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裁判。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七、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的待遇
1.给与戒毒康复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2.参加劳动的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3.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4.治疗其他疾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6.接受探访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7.外出探亲
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8.通信自由
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八、防止利用强制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强制戒毒,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戒毒者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强迫这些人脱离毒品。因为强制戒毒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公安机关自己就可以作出决定,这一制度的出台,很可能被公安机关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借戒毒制度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因此,《戒毒法》同时规定了法律救济措施。
《戒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非法将非吸毒人员关进戒毒所。
上面就是强制戒毒治安处罚,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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