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土地纠纷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你们自行决定。
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你好!土地纠纷是很常见的。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翟某反映,李某占地建设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我局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对此我局内部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理由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28号公告公布的现在有效的行政规章目录中仍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理由是土地侵权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且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将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内容删除。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请问,对该村民的土地侵权投诉,国土资源局有权处理吗?
陕西省富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王晓东
答:在本案中,村民李某占地建房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翟某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个民事主体翟某,对于这种民事侵权行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制止或者给予处罚的权力,相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则对于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受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因它是一个程序性规范,其第二十八条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只能在实体法规定的前提下才具效力,而且目前,笔者并没有找到实体法有关解决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并无权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纠纷。至于土地争议则为另一概念,因与本案无关,不再赘述。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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