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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如何赔偿?

王* 云南-昆明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8.05.30 12:09:30 1160人阅读

我老婆在我们这里的医院生孩子,因为医生在产妇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失误,导致我老婆大出血死亡。请问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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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如何赔偿这一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018-05-30 12: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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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赔偿归纳到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了。
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如何赔偿这一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伤害程度(需鉴定确认)和个人、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等而不同。

2018-05-30 12: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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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医疗纠纷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医疗纠纷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日前,西城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2003年10月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被告负责孕期的围产检查。2004年6月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注射催产素。6月27日9时,被告为余某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帮助下分娩出一女婴,即原告小桑。患者余某被转至普通病房后不久突然出现不适,心肺突然停止并丧失意识。在被告为深度昏迷的患者实施子宫全切除术后,患者于9月18日死亡。原告小桑脱离母体时即有窒息、头部中度异形、颅内出血等症状,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目前仍在继续治疗观察中。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患者所怀的是极其珍贵的试管婴儿,且血小板严重低下不适宜正常分娩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剖宫产分娩,已严重违反医学常规。患者产生前和生产过程中,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全面、及时的告知义务。患者昏迷后,被告急救措施不力,监护措施不当。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以及原告小桑出生异常的直接原因,给患者余某和小桑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2万余元。  认为,余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退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余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父母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日前,西城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2003年10月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被告负责孕期的围产检查。2004年6月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注射催产素。6月27日9时,被告为余某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帮助下分娩出一女婴,即原告小桑。患者余某被转至普通病房后不久突然出现不适,心肺突然停止并丧失意识。在被告为深度昏迷的患者实施子宫全切除术后,患者于9月18日死亡。原告小桑脱离母体时即有窒息、头部中度异形、颅内出血等症状,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目前仍在继续治疗观察中。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患者所怀的是极其珍贵的试管婴儿,且血小板严重低下不适宜正常分娩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剖宫产分娩,已严重违反医学常规。患者产生前和生产过程中,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全面、及时的告知义务。患者昏迷后,被告急救措施不力,监护措施不当。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以及原告小桑出生异常的直接原因,给患者余某和小桑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2万余元。  认为,余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退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余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父母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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