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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持续计量是与我国退休工人的待遇直接挂钩的,由于我国各地实行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不一致,因此,在工龄持续计量上也存在肯定的差异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限定,国有公司、集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人在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视为交费年限,与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的交费年限持续计量,至工人退休时,根据其交费年限以及交费基数来核算工人的养老金。 这种方式是基于我国原来国有公司在计划经济用人体制下的特有情况而进行的规则设计。工人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尽管无交纳养老保险费,但视为交费年限,这样的规则设计使得视为交费年限长短与工人的养老金多少直接挂钩。 任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的情形下,前后工龄可否持续计量,原劳动部颁发过一些复函,这些复函至今无废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些限定,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工人再就业的再次计量工龄。 但是,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仅指的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也能够理解为,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工人的工龄与工人的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能够相互一致,不存在视为交费的年限。因此,基于工人交费事实的存在,其交费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因被坐牢、炒鱿鱼、除名而清零。另外,若工人被坐牢后发现隶属错判,裁判被撤销的,或者炒鱿鱼、除名决定被撤销的,前后的工龄持续计量。
2018-03-17 10:5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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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附件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之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以上是对刑事处罚工龄清零是怎么回事合法么问题的解答
2018-03-17 10: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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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附件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之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以上是对刑事处罚工龄清零是怎么回事合法么问题的解答
2020-12-18 07:21: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