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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接下来该如何办?

陈** 陕西-西安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3.16 10:58:58 671人阅读

你好,准备最近买房来着,想年底结婚,首付给了30万左右了,请问一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接下来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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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在我国还应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物权变动原理,房产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会产生以下三个方面效果:一是房屋的所有权因登记而设定和转移;二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因登记而推定为正确和真实;三是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登记而受到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房产证作为证据,可以证明房产登记的事实。房产证的证明力是以其上记载与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记载一致为依据的,如果房产证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房产证在房产交易中就失去了证明力。如果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未做变更,房产证自身单独变更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房产证的交付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正因为房产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房产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其证明力的作用大小只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比较来确定的。梁慧星教授认为,“登记机关的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上推定登记机关证据与公证机关证据的证明力,法律术语是推定的证明力。对这类证据,法院首先承认它,然后允许当事人以反证加以推翻。当事人不能以反证加以推翻时,就采纳它,根据它来确定事实。”(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 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时,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而不必先中止诉讼,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正如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的发证审查属形式审查,而民事审判则应进行实质审查,当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变了房产登记的事项时,当事人可以依判决申请登记机关变更。但在有些案件中也确有“先行政后民事”的必要。例如 ,房产证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与其他相反证据相比占据明显优势,而当事人就发证行为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之中,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民事诉讼可以暂时中止,待行政诉讼结果确定后再行判决。

2018-03-16 11:1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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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一方不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过户。
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也叫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需要有以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上面是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接下来该如何办问题的回答。

2018-03-16 11:0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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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认抵押房屋买卖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已经抵押是不能买卖的,要解除抵押登记后才能买卖,但如果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宅地价值分离,符合社会发展的形式,让农民将其农村闲置房屋进行买卖,得以法律确认并加以规范。
法律并未限制农村房屋的流转。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由此可见,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却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只对农户再次取得宅基地作出了限制。因此,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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