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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债务谁承担

ask****040 浙江-嘉兴 经营管理咨询 2018.02.24 06:18:03 168人阅读

民法总则对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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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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