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办理迁户口手续,需要正当理由,如结婚,离婚,分户等,需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迁移户籍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相关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A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一、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
二、有关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1、关于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知青回沪政策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掌握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不掌握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息所在的机关。因此,你可以尝试先向知青办申请公开回沪政策,知青办十五天应当答复信息的内容或者信息的所在机关。法律意见供参考,具体事项可预约到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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