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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如何判

王*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22 15:40:00 499人阅读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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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准则为:
法院可判处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附加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法院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方面的惩处。
当某人采取暴力方式、威胁手段时,涉及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1)强行购买或出售商品的行为;
(2)强迫他人向其提供或者接收服务的行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如果某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5-22 15:42:00 回复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较小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
3、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带着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的目的。
5、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这两个罪不管哪个处罚比较严重,都是属于刑事案件,只要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下,都会留有案底。有案底的情况下,不但影响自己的前途,还会影响自己直系亲属的前途。案底是不可以进行取消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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