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租赁房屋将拆迁租客权益维护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屋可能被拆迁这类消息,房东应该告知承租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出租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也就是说,房东不仅要把房屋可能将要被拆迁的信息告知承租人,而且一旦明确拆迁范围,再进行出租,则属于违法出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承租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承租人可根据纠纷的类型选择通过与被拆迁人民事诉讼或通过与拆迁人的裁决来解决关于承租人停业停产损失纠纷和其他安置费用纠纷
小产权房不可以买卖,小产权房只可以集体内部买卖,不可以对外销售的。
一、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二、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三、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但是对于拥有小产权房集体土地的本村户口的居民来讲是可以相互转让的,对于外村的户口居民来讲是不能买卖的。
1.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建立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改变单一货币补偿安置的做法,通过拓展就业途径,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留有一定的产业发展用地或资产经营权等,保障被征地农民具有长远生产和发展的机会,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3.加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用地单位财政预算中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加大土地增值收益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比例,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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