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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人身伤害,第三方不愿意承担责任?

ask****098 江苏-扬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4.05.20 18:36:15 411人阅读

我受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人身伤害,第三方不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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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责任大小、相关证据提起诉讼,需要帮忙和我电话联系

2024-05-21 15: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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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起诉第三人要求赔偿

2024-05-20 21: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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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5310条

你好具体想什么问题关于人身伤害

2024-05-20 19:0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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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15097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788条

你好,责任明确的话,那就起诉处理了

2024-05-20 18:5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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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5322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3957条

您好,这种情况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2024-05-20 18:46:03 回复


1.你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范畴,需要进行鉴定评级再申请相应待遇;因为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有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区别于工伤,你可以分别向单位和侵权人主张权利。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如果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
4.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5.由于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你还可以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有点困难,第三方鉴定由于直接由公检法审批的鉴定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所以才会有第三方鉴定的出现。
所谓第三方,是相对于当事人和公检法部门而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从以下方面讨论: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具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依靠违约责任不足以充分救济债权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以侵权责任来保护。
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权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臆造的。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权利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所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属于侵权。债权人因债权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实质为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为债权人的一般财产成分,“其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减少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资产负债的应然状态。”第三人侵害债权,会使债权人的一般财产减少,即会造成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限制
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没有物权所具有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如果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将会谨于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势必也会影响社会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却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明显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故针对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从外在表征上得知债权的存在,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构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当第三人主观上恶意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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