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属于自愿行为,原告不同意调解合理合法。rn至于是否判决原告败诉,这是有事实和法律决定的,法律事实又是由证据证明的,原告败诉,要么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要么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一审二审都败诉,若对结果确有异议且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目前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就是生效裁判。如果二审生效,有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二审法院一般不会超过审限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方当事人在败诉判决生效后另行再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如果对方构成重复的,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当事人也可以向提出属于重复的意见,要求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的。
2、如果不构成重复的,则当事人仍应该积极到进行应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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