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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违约金是斜线还是平行线

吴** 河北-廊坊 房屋买卖咨询 2024.05.17 13:07:00 358人阅读

购房合同违约金是斜线还是平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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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实践中,若因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实际损失30%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违约金金额;
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设的,则需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金额的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24-05-17 13:09:00 回复


一、相关法律
《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违约金计算: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以天数为基础,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
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第二种:根据合同中双方约定比例计算,一般比例范围是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例如:按照全额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那么就是用全部房款乘以万分之一再乘以违约日期。
三、违约金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购买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国家相关文件并没有明文规定购房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但是一般情况下购房违约金都是按照房产总成交价的20%为违约金比例,这也是法院可能支持的最高上限。如果有规定是定金的2倍那么违约金上限就是这个数值了。
关于违约金上限我们应该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清晰注明清楚,不过若真的无法列出具体的金额,可以列明大概违约金比例,除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外,其他无论都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

手房卖方违约是不需要付中介费的:
具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通常情况下约定如下:
卖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买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买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
买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卖方;
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二手房卖方违约是不需要付中介费的。

合同部分无效不等于整体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当事人若以部分条款设置的不公平来主张权利,倒是有一定的胜诉可能;但若因此想借力而推翻整个合同要求退房,如果不存在根本上的欺诈、显失公平,基本上是无希望的。毕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也具有严密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滥用权利或者主张权利过度,反而容易触成自身的违约。
  违约追责应依据实际情形主张
  当事人面临这种尴尬局面在当前是十分普遍的:签订合同时未能有效设置对己有利的保护条款,也未能有效排除对己过重的责任限制。而草率签字后的效力确实又直接证明着自己是“慎重”考虑后的合同认可。因此一旦事后出现纠纷,当事人是非常被动的。现在当事人再去懊悔合同签订的草率,倒不如正视现状,依据还发生效力的合同和实际产生的损害情况,寸土必争地去主张可期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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