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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规范的问题怎么处罚

唐* 江西-九江 私人律师咨询 2024.05.17 11:30:00 455人阅读

律师执业不规范的问题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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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有律师出现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则应由注册地所在的城市行政区域内,或直辖市内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实施为期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停止执业处罚,并可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如有违法所得,则应予以没收;
若情节严重者,则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若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影响依法处理案件的;
(2)向上述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从而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取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恶意勾结,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诋毁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机密的。
若律师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则应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024-05-17 11:32:00 回复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以上就是关于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方面的内容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住建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随后,住建部开始全面启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系统性改革、研究、部署。 二、具体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八章,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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