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书》,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送达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争议确认),总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简称“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对其工伤医疗费进行审核报销。
您可根据您的情况予以申请。G115
1.生育津贴领取的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应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大体上领取条件是这样的: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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