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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寻衅滋事罪名的确立与判断标准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是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最重要的客体。
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则涵盖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通常表现为无缘无故地制造事端,煽动群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只要他们年满十六岁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
最后,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来实施上述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5-16 18:1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