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390万判刑多少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共资金归为私人所用,从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抑或挪用金额过大、以此谋取私利的行为,亦或是挪用公款数目巨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均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拒不归还的罪犯,更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惩。
此外,如果这些公款原本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益事业的,那么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将会更加严格和从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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