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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报警求助未果之时,当事人应积极寻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的帮助,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这些检举、控告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自身的职责,及时地采取措施。
治安管理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进行治安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民的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出现了执法不严甚至违法违纪的情况,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而收到这些检举、控告的相关部门,也必须根据自身的职责,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2024-05-13 18: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