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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没有交社保,不能提供社保局要求的工资单,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判定劳动关系吗,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pub****410 上海-长宁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5.13 16:29:18 339人阅读

2004年7月—2007年7月在临朐县一家企业上班,当时没有交社保,现在想以个人名义补交,但因为会计凭证过了15年法定保留年限,已经销毁了,不能提供社保局要求的工资单,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判定劳动关系吗,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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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你的

2024-05-13 16: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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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0421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4574条

你好1我们会联系你了解去情况

2024-05-13 16:4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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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66976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029条

你好,请发我案情内容及当前诉求,为您争取权益最大化

2024-05-13 16:40:08 回复

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三、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其他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的误工补贴和车旅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实际应支出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金额。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这一行政诉讼费用分担原则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必须指出的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只限于案件的受理费,而不包括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按实际支出决定收取。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工资流水清单属于上述法规
第二条
第一项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发放工资的单位与实际从事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话,应当还要考虑整个证据链才能够算作认定劳动关系的确凿证据。其中包括考勤表、与单位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工作制服、工作牌等。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以宜昌市远安县为例):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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