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限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遗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两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商定完成快递服务。“在运输经过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由,物品遗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按照照价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定。”无保价的物品,消费者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遗失或损毁,能够利用凭证并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事实上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一,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二,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六,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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