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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怎样发放

牟* 江西-九江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5.01 17:34:00 386人阅读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怎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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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女雇员在孕期及分娩期间的薪资待遇处理方法如下:若该雇主已依照法规为其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则雇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补贴,此项补贴的计算方式是依照雇主于上一会计年度向其职工支付的月均工资作为基准。如若雇主未能按规定购买生育保险,那么雇主需自行承担责任,按照雇员在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水平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4-05-01 17:35:00 回复


一,关于在职职工休病假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首先要看是否在医疗期内。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
二,医疗期内如果没有约定工资,国家的规定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
三,如果在医疗期内结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超出医疗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按照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你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了25年,那么最长的医疗期是24个月,在两年半内累计休完。如果没有在两年半年休完24个月的医疗期,那么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果两年时间还不能看好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是25个月的工资(你的工资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高出的话按照上年度当地平均月工资三倍补偿12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提前请产假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聘用职工休产假,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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