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十二年,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到教育局投诉看怎么处理吧
您好!看来是学生在校军训时,发生了一些事情。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教官的军训行为导致受训学生身体受到明显伤害甚至伤残,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官是为了纠正军姿、步伐等,而轻微地、偶尔地、在合理的限度内,对不特定的那些姿势不标准的学生的身体或四肢进行外力打击,没有伤害后果,哪怕是皮肤出现小面积的红肿,并无大碍的,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没有法律责任。要知道:教官们,他们在平时的训练中是非常严格的,是要流血和掉肉的!你们所受的疼痛和他们相比,真是微不足道。军训的意义在于:要让你们这些平时懒散、没有纪律、没有自信的人快速成长,成为能够经历风雨的人,具有钢铁般的意志!另外,教官“辱骂”、“用粗言粗语教育”,同样可以理解;如果用语极其恶劣,令常人都无法忍受,则有可能侵权。磨炼吧!人生之路还很漫长。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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