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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杨** 江西-九江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26 15:35:00 317人阅读

销售假药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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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全面搜集针对该案例的相关证据资料,诸如实体物品和相关书籍作为实物证据,以及电子档案等技术性数据等;
(2)详细列明起诉状所需包含的要素,如确认原告暨被告姓名及详细联系方式,明确诉讼请求和支持该项请求的依据及缘由等关键细节;
(3)判断并认定适用的法律管辖权限,随后将所准备好的必备材料递交至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4)在人民法院正式接受立案申请后,事先缴纳诉讼费以待后续审判进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等待法院安排统一的时间开庭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4-04-26 15:37:00 回复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1]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2]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根据最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1]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2]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根据最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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