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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条的内容是什么

周*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18 14:11:19 435人阅读

刑诉法16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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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追诉原则即为适用范畴。
在此中间,若是涉及到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并不严重,已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情况;又或者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乃至受到特赦令彻底免除刑罚等多种情形的,均不在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已经启动追究程序的个案,需撤销相关案件,或者决定不予起诉,或者停止审判审理程序,或者直接宣告无罪。
这便是我们在法律实践和法制发展中的重要原则与共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04-18 14:20:46 回复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下简称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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