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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流程是怎样的

周* 云南-普洱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17 11:37:38 363人阅读

行政执法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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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令制度的规定,对应接收到的有关举报、申诉等信息进行深入细致地核查,如若确定确实存在违反法规条文的行为,则必须作为首要任务进行立案处理。
在整个流程中,行政机关将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搜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所发现的事实真相。
在处理过程中,法律专家或部门将对已经搜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判分析,以保证所有证据都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在开展这一系列工作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行为涉及违反了哪些规定、准备对他们实施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以及做出这些政策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陈述和辩护机会。
另外,涉及到公众利益重大问题或与公民个人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议。
对于疑难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有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主持召开专题讨论会,提出恰当的处理建议。
最后,行政机关将结合各方面的考虑,根据审议的结论和讨论的意见,做出是否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做出决定之后,行政机关必须制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列明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违法行为的各种细节、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坚持处罚的法律依据等等内容。
在决定书完成后,行政机关需将其正式送达到当事人,同时阐明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当事人也必须在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04-17 12:02:38 回复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这里并没对履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但这不要紧,因为我们应当理解为法律已经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时可以设定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然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履行期限是有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其规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这里法律对罚款部分的履行期限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财产等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今后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后期限是:
(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已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当60日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仍不起诉,则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经过3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法规定除外),再过180日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要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要求履行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只要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在这个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处罚就会成会一纸空文。
再有,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来看一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行政处罚是不会停止执行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不会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产生任何影响的。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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