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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凡涉及货品走私行为并遭受拘留者,其情况必定相当严重,构成犯罪时,往往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加以定罪惩处。
若未达至刑事犯罪之程度,相关涉案人员亦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包括被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受罚等。
以下是能够触发当事人被先期拘留的几种常见情景:
(一)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就被察觉;
(二)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其犯有犯罪行为;
(三)在实际居住场所或个人用品中发现了犯罪证据;
(四)犯罪行为完成后意图自尽、脱逃,或者正在逃避司法机关追捕;
(五)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谋供述之可能性;
(六)故意隐瞒真实姓名、居所信息,以及身份不明的情况;
(七)有流窜犯罪、重复犯罪、团伙犯罪之重大嫌疑人背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024-04-17 11:59: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