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讼,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其具体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由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设立代位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缉罚光核叱姑癸太含咖债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对债的保全(或合同保全)是代位权的根本特性,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债的保全性质。构成条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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