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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周* 江苏-苏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16 16:57:51 351人阅读

发回重审案件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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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起诉与答辩过程中,若申请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则无需再次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若正在进行上诉程序,则需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而当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通常会将原诉讼费用全部或部分退还当事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2024-04-16 17:26: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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