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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因工伤残疾的劳动者,在治愈康复之后,他们应当携带着相关的资料前往所在地域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伤残等级的评定手续。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了过去曾接受过疾病、伤害以及残障治疗的医院所提供的原始病历档案;若是由于工伤导致的残障情况,则必须提交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若是由于职业病引发的病症,需要持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所提供的诊断资料;而如果是受到精神疾病困扰,便应该提供精神病院出示的诊断证明资料等。
负责评估的相关机构主管会要求评估者携带由医疗机构开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书,例如病历本、出院证明、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影像(即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资料,以及规定格式的《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以上材料将被要求在每周周一至周五的适当时间段内完成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将会在收到评估者携带的所有材料并经专家确认无误后,向其收取相应的评估费用。
如果材料不齐全,评估机构会先发出委托诊断书,待收集全所有所需材料后再重新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还会设定固定的时间周期定期召开探讨会议,通过集中讨论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评估级别或者结论,并且这个过程和结果将被公之于众。
从评估材料被接收并整理归档的那一天开始计算(通常是15个工作日以后),由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前来领取已经评估后获得的鉴定结果,同时领取所有的评估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024-04-01 15:07: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