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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即便罪犯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受到了法律制裁,仍然需要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者在诉讼程序终结并且判决生效之后,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自身遭受损失的经济补偿。
此外,倘若被告的亲属或朋友自愿提供援助以代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允许的。
另外,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有法定监护人,他们亦有义务替被告代为履行赔偿责任。
若被告已经亡故,那么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即如果债务清偿对象没有实际资产可供执行,且也找不到合适的个人或机构代替其承担偿还责任,则在被告服刑期间,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相关执行措施,等到被告刑期届满重获自由之后再恢复执行,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来处理赔偿责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024-03-29 15:34: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