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问题涉及到家庭产权和土地利用政策等诸多因素,针对一户拥有多个宅基地的现象,并不一定都予以回收,这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分析与判断。
关于合法的一户两名宅基地的处理策略如下:
首先,因分户、宅基地回迁或者遗产继承导致的宅基地数量超出标准范围的情况;
其次,如果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在乡村规划中得到认可且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不合法的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方式:
第一种是合法情况下的行为,即被依法赋予了转让权利:
此类情况下,村民可以将其非法购置的多余宅基地,转让给同一个农村社区内的其他成员。
第二种是合法情况下的行为,即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村民若拥有超过当地建筑面积限额的宅基地,需要向有关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占用费。
最后为合法情况下的行为,即采取自愿有偿退还制度:
当村民在城市购置房产,并且户籍已从农村集体组织迁出时,经过原业主本人同意后,可以实施有偿退还。
对于强行回收的情形,政府部门将会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例如当农户建造新的住宅之后,旧房子未按照规定进行拆除;再如申请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农村宅基地并进行建房;
此外,还有申请人在已获得批准的申请中,强占本应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等行为。
以上这些行为均将由政府部门强制予以收回。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拆除或者拆...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
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24-03-23 07:16: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