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指项目经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建筑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行为内容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建筑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项目经理管理项目部、经手项目部资金、材料的便利条件。
其次,必须将建筑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项目经理这一职务管理的建筑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项目经理自己所有,还包括使第三人所有。比如,项目经理将属于建筑公司的建筑材料私自用于其承包的另一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的行为。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建筑公司的财物,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7]
2、挪用资金罪
所谓挪用资金罪,指项目经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建筑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为,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建筑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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