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长宁区法律咨询 > 长宁区贪污受贿辩护法律咨询 > 我有个朋友托人花钱找工作,然后那个人现在被拘捕了,我朋友算行贿吗?

我有个朋友托人花钱找工作,然后那个人现在被拘捕了,我朋友算行贿吗?

pub****696 上海-长宁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3.11.16 19:48:59 305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托人花钱找工作,然后那个人现在被拘捕了,我朋友算行贿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长宁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长宁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812141407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6679条

你好,我说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11-17 08:37:10 回复
咨询我
1911739213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9798条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2023-11-16 21:25:16 回复
咨询我
189648839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243条

您好,具体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2023-11-16 20:15:28 回复
咨询我
139189300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6855条

不知给了多少钱?如果在查那个人的受贿问题,你朋友有可能牵连到行贿。

2023-11-16 20:01:59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2675条

你好,请问具体什么情况?

2023-11-16 19:57:51 回复
咨询我
131623810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059条

您好,您讲一下情况我帮您分析一下

2023-11-16 19:54:29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6221条

女朋友的行为不属于行贿但是她委托的事项是违法的

2023-11-18 09:46:14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依据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
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您好,可以考虑通过起诉对方的方式拿回这笔钱。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限定的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限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并具有前款限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隶属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达不到立案准则,报警没用只能向工商局投诉!谢谢!望采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