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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受贿被捕,请问受贿罪量刑格式化标准是什么?

宋** 宁夏-固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7.26 08:47:24 16人阅读

朋友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干了三四十年了。现在严打贪污受贿,朋友前几天被以受贿入狱,请问受贿罪量刑格式化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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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依据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
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7-07-26 08:58:24 回复

您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 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例。查明受贿罪的形式,是区分罪与非罪、受贿罪与其他罪的 界限的客观依据,研究受贿犯罪行为方式,对于严密监控和有效地惩治受贿犯罪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基于此,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受贿罪行为方式 进行研究。文章共分为三部分:首先对受贿罪行为方式进行初步探讨,然后阐述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核心问题的理解,最 后对几种特殊类型受贿行为及司法认定进行剖析。翼望通过对受贿罪行为方式的研究,能够进一步丰富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内容,在受贿罪行为方式方面形成较为系 统的理论,并为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工作提供可行的改革建议与参考,进一步丰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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